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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市政专业》案例分析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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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材料:

  某城市道路工程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A建设单位参加竞标,考虑到本单位的实际利益后A单位决定:如果中标,将会将此工程的部分进行分包。由于担心分包可能会影响中标,因此A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并未载明分包事项。竞标结果出来后,A单位中标。中标后,A单位按原来决定将此工程的部分项分包给了其他单位,并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和监理部门同意后进行施工。

  问题:

  此案例中的哪些地方不合规定?为什么?

  如果A单位改正后合乎规定,因分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工期延误。A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如果承担,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不合规定的地方为:

  (1)A单位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事项。这样在中标后决定分包,属于合同变更行为,需办合同变更手续。根据《招投标标法》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标准要求在招标中对于合同条款进行完备而周全的规定,严格约束合同变更行为,保证履行的合同是招标招出来的合同。

  (2)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和监理部门同意后进行施工,不合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批准,有变更时要办变更审批手续。

  A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办理了合同变更手续,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分包合同时,承包人应当就承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承包人负责;因分包人过失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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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蓝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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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05 11:5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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