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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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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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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赣教基函[2014]24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教育局:

  为规范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和管理,保障学籍系统数据安全,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和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制定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联系人:张桂儿,0791-86765130

  附件:《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

  江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江西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2014年8月4日

  附件1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发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数据的基础性作用,服务各地相关业务需求,规范数据导出、使用和管理,保障学籍系统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籍系统应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数据指学籍系统采集、存储、生成和导出的涉及学校、学生和家长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数据导出指使用数据存储介质从学籍系统下载、复制、打印学籍相关信息的操作。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数据管理部门指各级学籍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数据使用单位指经批准使用导出学籍数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数据导出使用管理遵循谁导出、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籍数据的导出使用管理工作,对本省学籍数据安全负总责,根据本规则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学籍数据安全。

  地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导出和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学籍系统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页面导出方式。启用县级学籍系统数据导出功能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同意。

  第八条 省级、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省级数据中心采用后台导出方式导出所需数据,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后由数据库管理员负责实施。

  第九条 实行依申请导出制度。由数据使用单位向同级数据管理部门提出数据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数据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式、数据字段名称、使用期限、数据安全责任人、经办人等关键信息。申请时数据使用单位应提供信息使用管理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条 坚持按需导出的原则。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按需最少数据字段”原则对数据使用申请严格审核,按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严禁导出与申请用途无关的字段。

  第十一条 实行专人负责双人操作制度。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加强数据导出管理。

  对于后台导出方式,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分设唯一的数据导出密匙管理员和唯一的操作员。实施数据导出前,密匙管理员和操作员必须分别核对数据导出审批文件,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导出操作,并如实登记操作日志。进行数据导出操作时,密匙管理员与数据导出操作员应同时在场完成操作。

  对于页面导出方式,须由学籍管理员和学籍主管领导同时操作。

  第十二条 数据管理部门和数据使用单位均应建立数据使用管理台账,永久保存。数据提供后,数据管理部门和数据使用单位责任人应当在台账上签字交接。

  第十三条 严控使用对象和范围。学籍数据原则上只能用于与教育事业相关的管理工作。用于教育事业以外的须由数据管理部门报请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数据管理部门应严格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一次性使用制度。学籍信息仅供数据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限、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超期限、超范围使用,不得复制、转借其他单位和人员使用。数据使用单位在非连续时段或因其他事项使用同一数据的,应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实行全程跟踪使用制度。数据使用单位应向数据管理部门定期报告使用情况,使用结束后应由数据管理部门监督销毁,双方责任人在台账上签字。

  第十六条 场所闲人免进。数据管理部门应加强学籍系统和数据处理场所的安全保密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数据处理场所,不得擅自使用带有拍照、摄像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数据管理场所,人员出入需登记,专人保管场所钥匙。

  第十七条 硬件专人保管。存储学籍数据的计算机和移动介质应指定专人保管,不得联入互联网,未经数据管理部门和数据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严禁带离保管场所。发生故障需外出维修时应先拆除存储部件。

  第十八条 导出和发布分离。数据管理部门和数据使用单位均不得发布导出的数据和基于导出数据的生产数据,数据发布应按照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和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2006-10-06 15:41    编辑:泛普软件 · hujian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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