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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为了发挥国家监督管理体系整体效能、强化管理,国务院于1989年发文(国发(1989)75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民间机构、企业和其它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一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