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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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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

  1.抵押权:不转移占有,约定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附着物(不动产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

  (3)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

  (4)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动产抵押)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动产抵押)

  (6)交通工具动产抵押(动产抵押)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医院等公益目的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有争议的

  (5)查封、扣押、监管的

  (6)依法不得抵押的

  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转移占有 欠A扣B,约定

  3.留置:转移占有,欠A扣A,约定,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4.定金:给付定金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书面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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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4 16:2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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