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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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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担保 连带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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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本借款纠纷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11月4日,被告王某、刘某、贾某到原告何某处,被告王某立据向原告何某借款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5%,被告刘某、贾某做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经原告催要,被告王某先后四次共支付利息1.3万元后,拒绝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按月利率5%承担利息并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刘某和贾某辩称,当时与王某一起去找原告,两人不清楚借款的经过,是王某拿着借据让两人做担保,两人就在条据上签名为担保人。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某立据借原告本金5万元、被告刘某、贾某进行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应承担还款义务,刘某、贾某做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所约定的月利率5%,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已支付的利息13000元,可在计算利息时予以比除。

发布:2007-04-09 09:5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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