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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作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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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2016年度工资总额和核定2017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作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62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伤保险工作实际情况,我局制订并下发了《关于申报2016年度工资总额和核定2017年度养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险〔2017〕6号)。为了更好地做好当前工资申报和基数核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一、申报哪些职工的上年度工资?

  今年暂定申报当前参保职工2016年度工资实际发放月数、工资合计及月均工资即可(详见市劳险〔2017〕6号《通知》中的附表3)。本年新增职工按照其起薪月工资申报。已经办理减少手续的原职工工资今年暂不申报。

  二、上报的参保职工工资何时使用?

  今年暂定采用即报即用的方法。

  例如:

  某参保单位5月份向社保局申报了职工2016年度工资后,该参保单位5月份的工伤保险费即以新申报的职工工资做为基数进行核定。省上年社平工资公布前暂时用2015年省社平工资。

社保缴费.png

  三、省上年社平工资公布后,如何进行基数核定和补(退)收?

  1、基数核定原则: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社平工资的60%为最低限额,不封顶;

  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低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参保单位缴费基数。

  本年度初始缴费基数核定完成后,参保单位按核定的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应根据人员增减和工资变化情况进行月缴费基数核定。

  计算公式是:

  当月缴费基数=上月缴费基数+新增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减少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

  2、补(退)收原则:

  2017年只对参与核基当月结算的参保职工,按参保单位最后申报的2016年度的本人月均工资,对2017年1月至当前各月的缴费基数进行补收计算,并按月形成补差基数记录。根据省局要求,因参保职工月缴费工资下调而形成的月基数差,不作退收核定。

  核基当月结算前已经办理减少手续的原参保职工,今年不进行2017年原缴费基数的补(退)收核定。

  参保单位的月补收金额=核基月当期的参保职工补收月基数之和×本单位相应月份的工伤保险费率

  参保单位的累计补收金额=本年度内核基月前历月参保单位的月补收金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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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6-03-13 14:02:30    编辑: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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