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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记录性一,电子文件具备证据价值的理论依据
纸质文件具备证据价值这一点已无人质疑。纸质文件之所以具备证据价值主要是因为它是人们杜会实践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具备原始记录性。而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一样,也是产生于人类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也是人类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的原始记录因而它与纸质文件一样具备原始记录性这就决定了它具备理论上的证据价值.
二、证据的可采性,电子文件具备证据价值的法律依据
所谓证据的可采性指的是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证据可采性是由各国证据法所规定的如英国的《民事证据法》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计算机输出文件视作第一 手”传闻证据可以采纳:①来自使用者正常使用的计算机;②在数据输入于计算虮运行良好多③文件所包含的信息是表述或来自输入计算机的数据.我国尚未有专门的证据法,有关证据可采性的法律规定散见于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1996年修改的(第42)、199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中。这鉴法律规定了我国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几种。电子文件作为按一定格式存储在磁带、磁盘或光盘等介质上的数字代码系列属于视听资料这一类因而在我国电子文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所具备的证据可采性是其具备证据价值的法律依据。
三、司法实践,电子文件具备证据价值的实践依据
电子文件在我国属视听资料类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电子文件被接受为证据的案例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