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的法律常识
一、公证
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其公证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
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解决争议。切记:电子邮件必须经过公证后方可作为证据,但需要交纳900元/件的公证费;
二、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一概念在在其他国家有的被称之为“发价”,也有的被称之为“发盘”。发出要约的人被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被称之为“受要约人”。 可这么理解:乙方投标行为就是向甲方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可认为为要约邀请的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可这么理解:甲方通过招标公告,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以吸引投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
三、索赔(争议、诉求)、推定变更:
如果买卖双方不能就变更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甚至对变更是否已经发生都存在分歧,那么被请求的变更就成为有争议的变更或潜在的推定变更。有争议的变更也称为索赔、争议或诉求。
推定变更的解释:是指虽然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变更”条款发布明确的变更指令,但实际上已经要求承包商按与原合同不同的要求进行施工或在原有工作项目之外进行追加工作。 推定变更与指令变更一样,承包商有权根据变更条款的规定获得额外费用补偿。
工程的实际变化情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能否构成推定变更的指令。对于前者,必须审查实际履行情况以确定实际履行的工程是否超出了合同条款(工程范围)的最低要求。对于后者,在变更条款下承包商要想取得付款,那该变更必须是业主指令承包商做的,而且业主的代表,根据其自己的语言和行为,要求承包商履行的工程不是合同所必须的部分。这个指令是实际存在的,而且不同于业主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经常提供给承包商雇员的建议、评论、观点。
四、索赔、争议或诉求的解决:
在谈判无效时,可采用替代争议解决(ADR)方案,如调解或仲裁。如果所有方法都失败了,只能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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