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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如何有效“订正”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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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制作完毕的投标文件很难面面俱到、尽善尽美,出现这样那样的漏洞或差错不足为怪,人们在如何堵漏纠错的问题上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供应商认为投标文件一旦递交给招标采购单位,即使明知有错,也不能修改,只能将错就错,还有供应商认为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是合法而正当的行为,显然,法律是支持后一种观点,但在“订正”的具体操作上还存在涉及时间、方式及内容等方面问题,从而影响了“订正”的效果。

  一、供应商在补充、修改投标文件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某计算机设备招标项目,开标后,众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公布后,其中一位报价较高的供应商举手提问,“我公司的报价还可以作大幅度下降,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对刚才的报价作修改”?结果可想而知,该供应商的要求被拒,原本最有实力中标的供应商因为“留了一手”,最终无功而返。

  有一家供应商在当地是做空调生意的“老字号”,技术力量雄厚,不少安装维修工人经验丰富,私人用户对这家供应商常青睐有加,该供应商为扩大销售规模参加政府采购定点招标,投标文件做好后却发现少了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而技术人员的分值有5分,供应商在认识到利害的同时,又不想破坏投标文件的美观,于是电话告知招标采购单位有关技术人员的情况,结果评标时,该供应商此项分值一分未得。

  还有一家供应商在参加某网络工程投标,因价格测算出现较大偏差,如果中标可能导致直接损失30万元,可该供应商为了减少麻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并未撤回其投标,中标后又弃标,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被没收。

  以上这些供应商在发现投标文件存在问题时,都想积极处理,可是因“不得法”而无济于事。供应商在补充、修改投标文件时常见问题主要有:

  从时间上分析,过时“订正”现象较普遍。有供应商发现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问题,但并不急于补充或修改,一直拖到开标后甚至招标结果已经公告了,才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更正申请。造成过时“订正”的原因一方面是供应商错误地认为只要在投标有效期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都是应被允许的,另一方面是疏忽所致。

  从方式上分析,非正式性“订正”较普遍。在投标出错时,供应商常采用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原因是供应商为图省事,不愿按照投标文件的规格标准来做“订正”文件,还有是发现问题后采用书面方式“订正”已来不及。

  从内容上分析,“订正”内容提前曝光率高。法律规定补充、修改文件应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理应密封,但是很多供应商提交的补充、修改文件密封性差或不密封,包括报价等重要的更正信息提前泄露,在开标前就处于公开状态。导致提前曝光的原因,一是供应商自己不讲究,二是招标采购单位保密性差。

  供应商无法正常修改、补充或撤回投标文件,除了自身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至截标的这段时间过短,如某招标公告规定“某日9时开始接受供应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当日9:30”,投标到截标仅有半个小时,供应商即便发现漏洞和问题,也因时间太短而无法补充、修改或撤回。

  供应商标前纠错不彻底势必留下“后遗症”,原本只要稍作补充或修改就能中标的因没有“订正”,结果白忙一场,原本应撤回的投标结果却中标,结果骑虎难下,进退两难。带病“投标,仓促上阵,极可能导致中标后又弃标,不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影响采购效率,重复招标,增加成本,贻误时机,而且对中标供应商本身来说也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制造了麻烦,投标保证金没收、信誉问题,令政府采购当事人苦恼不已。

  二、确保投标文件“订正”的有效性

  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等“订正”行为属于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也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一项合法权益,供应商要确保“订正”行为的有效性,首先要掌握有关“订正”的法律知识,然后再规范操作。招标采购方既要为供应商预留“订正”投标文件的时间,也要严防供应商借“订正”之机搞串通投标。

  (一)投标供应商按规范动作进行“订正”

  一要注重时效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因此,投标供应商如需对投标文件进行“订正”,务必在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进行,否则过时不候,招标不同于谈判,一旦进入开标程序后,再纠正就为时太晚。供应商投标时既不要明知故犯“留一手”,以免聪明反背聪明误,也不能拖拖拉拉,该出手时就出手,保证投标质量。

  二要注重正规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了投标供应商纠错机会,供应商应规格操作,即投标文件怎么做,补充、修改文件也应该怎么做,不能降低标准,草率从事,特别要注意的是“订正”应采用书面文件形式。

  三要注重密封性。法律规定投标文件应“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那么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订正”文件亦应密封送达,投标供应商不得说明包括价格在内的任何补充、修改的内容,更不得向其它投标供应商透露相关“订正”的信息。

  另外,供应商应认真细致地制作投标文件,把工作做在前面,尽可能减少事后补救发生的机会;经详细分析后决定不投标的应在截标前以书面通知方式撤回。

  (二)招标采购方要拉长接收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时间,给供应商“订正”机会

  一要拉长接收投标文件时间。从一些招标公告上可以发现,招标采购单位从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到递交截止时间仅有半个小时,如此短暂的时间,即使投标供应商发现有错,也来不及纠正,即便纠正了,也无法做到按投标文件的规范标准来操作。从投标到截标这个时间段过短影响了供应商“订正”投标文件的质量,因此,作为招标采购单位应拉长这个时间段,放到5天左右。

  二要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防止串标。实践中,有不少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是为串标而进行的。招标采购单位应严格保密投标供应商信息,有多少家,名称是什么,这些信息绝对不能在开标前公布,对过时送达的、不密封的、不符合投标文件制作其它要求的补充、修改、撤回文件应予拒收。

发布:2007-08-08 16:2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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