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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最低价中标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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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价中标容易导致采供矛盾。因为最低投标价中标,能定量的只有投标报价是否最低。在目前供大于求的状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最低报价为成交供应商的唯一依据。供应商为了谋取项目中标,只能将投标报价压到最低极限。一旦中标,为了完成中标项目,而又要不亏本,供应商就只好在产品质量和服务上打主意了。供应商在想打采购人的主意,而采购人也在提防着供应商,这就埋下了采供双方发生矛盾的种子。有了矛盾的种子,就可能随时发生矛盾,导致采供双方的不愉快合作。

  最低价中标向供应商发出了错误的信号。在政府集中采购中,一味地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这样一来,就使供应商以为政府集中采购只注重价格,而不注重质量。因为能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投标的产品不可能是不满足采购需求的,而绝对是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的,那确定谁中标,就只剩下“质量、服务和价格”了。目前,“服务”和“质量”难以定性定量,能现场定性定量的就只有价格了。哪个投标报价最低,哪个就中标了。

  最低价中标向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暗示要采用定品牌招标,或邀请相等等级的供应商来参加集中采购。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都明文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就目前来看,世界上还没有绝对相等的质量和服务。同行业不同等级的服务和质量不一定相等;同产品同型号,不同的厂家生产的,也不一定服务和质量相等;就是同品牌同型号,主厂和分厂生产的,也不一定就服务和质量相等;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同一厂家生产而价格不一样,服务也不一定相等。所以说要服务和质量大致相等,就只能定品牌、定生产厂家采购,定供应商采购了。

  最低价中标容易激化采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当今社会,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相互交织。本来各单位自己出钱进行自己需要的采购,你集中采购机构硬要拿到手中进行操作,采购单位就有意见,只是于法无奈而已。 “我想出钱要好的,你硬要我要价低质量差点的,用不了三天就坏了,我是要找你的。”政府采购市场是企业的一个很大的依托点,是展示企业形象的豪华舞台,赢得社会信任和关注的窗口。“我来投标是想好好展示一下子我们企业的,你硬要最低价才能中标,我们也没有办法,那质量和服务,我们也只能是尽量了,但保证在保质期内没有问题。”纪检监察和政府采购办说“我们只管你们集中采购机构在实施具体采购中的程序和过程、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其他的事我们不好说。”这样,一推让,二埋怨,一个集中采购机构就到了浪尖上了,无法躲闪,成了矛盾的焦点,众矢所的。

  最低价中标容易因价格而排斥民族工业。《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要保护民族工业,采购国内产品,这是对的,但又强调低价中标,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就很难把握了。因为国内企业目前在研发自主知识产品时,必然要花费很大的资本和精力,这样,短期成本就大,价格自然比进口的国外同类产品的价格要略高一些,打价格战处于劣势。一味地强调低价中标,那么国内产品只有排斥在外了。

  最低价中标容易导致政府采购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颁布《政府采购法》,成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初衷是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控制高价中标的现象。《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除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投标”外,现在在基层大量采用的是“询价”、“竞争性谈判”,而这两种采购方式都规定“最低价中标”。低价中标虽然控制了一些高价中标的现象,但也让采购各方产生了忽视价格以外各方因素的意识,甚至于引导政府集中采购走向另一个极端,背离颁布《政府采购法》,成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初衷,影响政府集中采购的健康发展。

发布:2007-08-08 16:1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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