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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法律法规: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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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属于招标师采购法律法规中的知识点。

  (1)工程施工项目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的规定主要有: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规定的其他内容。

  未按规定 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1)投标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

  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入还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2)内外层信封均应:

  ①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文件中指明的地址;

  ②注明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在(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也应按规定密封、标记。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andy
发布:2007-08-07 11:4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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