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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招标采购案例分析》串讲讲义下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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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采购争议裁决与判决

  1.建筑公司诉某开发公司招投标纠纷案(案例5.1)

  [背景] 2000年11月22日某省A房地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B建筑公司与其他三家建筑公司参加了投标,B建筑公司中标。2000年12月14日,A房地产公司向B建筑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其中表内容:建筑面积74781平方米,中标价格8000万元人民币,要求12月25日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建筑公司按A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A房地产公司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建筑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房地产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开工仪式。

  工程开工后,双方还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就因为对合同内容发生了争议。A房地产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某个专项工程分包给C公司,而B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01年3月1日,A房地产公司明确函告B建筑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于是,B建筑公司只得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建筑公司指出,A房地产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A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建筑公司要求A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A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尚未签订合同, 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房地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问题]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3)由于没有订立合同,双方都有一定损失,双方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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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蓝精灵
发布:2007-08-07 11:3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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