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 OA系统 | ERP系统 | 工程项目管理软件 | 装饰管理系统 | 签约案例 | 购买价格 | 在线试用 | 手机APP | 产品资料
X 关闭
软件项目管理工具

当前位置:工程项目OA系统 > 建筑OA系统 > 软件项目管理工具

2015年招标师《招标采购案例分析》辨析性问题(1)

申请免费试用、咨询电话:400-8352-114

  1.在对1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没有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逐一进行审查和比较,而采取了去掉3个评审最差的申请人的方法。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理?

  不正确。审查委员会应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招标人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采用,同时也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某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A.B两个投标公司都参加了一个标包的电梯设备采购,A.B两个公司是否能通过资格审查?

  不能。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3.某招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完成澄清与修改时,距项目的开标仅剩下了5日时间,为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后不投诉,招标人在发放投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时,要求每个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招标人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这里的15日时间是法律赋予投标人依法享有的最短投标时间,任何人,无论是招标人、投标人还是监管机构,均无权通过审批、确认等非法形式缩短投标人的最短投标时间。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同时,将投标截止时间相应延长10日,以保证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又不短于15日的法定投标时间进行投标活动。

  4.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

  招标在合同订立中仅仅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招标并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若重新招标不属于欺诈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投标的费用应当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某企业报价时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是否判为废标?

  不应判为废标。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不影响标书的有效性,可视为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

  6.A.B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由于A企业投标报价高于B企业,招标人向B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否合法?

  不合法。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价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不应任意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

  7.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不能。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只有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才能认定为废标。

  8.某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

  9.某招标文件规定,根据编制的标底判断投标报价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在标底价格浮动范围之外的为废标,是否合理?

  不合理。标底不能作为评定投标报价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唯一和直接依据。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超出标底价格上下允许浮动范围的投标报价直接作为废标处理。

  10某投标人在开标后又递交了一份补充说明,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但补充说明无效,因开标后投标人不能变更或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责任编辑:玛门
发布:2007-08-07 11:3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相关文章:

泛普软件项目管理工具其他应用

项目管理工具 禅道项目管理软件 梦龙项目管理软件 微软项目管理软件 装饰管理系统 装修预算软件 项目计划软件 项目进度管理软件 软件项目管理工具 材料管理软件 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 项目管理系统 施工管理软件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软件 工程管理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