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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专业实务》: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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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问题难以解决,延误合同签发时间。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供需双方来回“拉锯战”的因素很多。如采购人根据自己的惯例不适当地提高合同条款,中标人当然会拒绝;由于沟通渠道不畅通,引起误解也会惹来双方矛盾加深,甚至闹到合同签订困难,直至取消合作计划;有时双方还斤斤计较于某些文字上的东西,由于误解而招致合同签订困难。

  这些影响合同有效签订因素中,涉及到付款问题的恐怕出现的频率最高,由于采购资金专款专用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采购采购资金被无计划挪用后,必然会出现资金预付困难,在合同签订时,采购人担心成为合同官司中的败诉方,就想更改合同付款内容,如有预付计划的取消预付;一次性付款的比例下降;增加付款次数,相应减少每次付款的数量;再次收取履带约保证金作为资金流通过程中的缓冲手段等,这些更改措施集中体现了采购人在资金上的尴尬境地,而对于中标人来说,投标时是严格按照标书要求进行的,付款方式的改变将实质性地影响到投标报价方案,按照标书规定的付款方式进行报价的供应商,中标以后当然不愿意接受让自己蒙受损失的更改了的付款方式,于是双方的矛盾将越来越大,要花费采购机构一定的精力和经验来处理,有时还不能协调好双方关系,最终走向法律途径。

  供需双方合同意识不强。

  有些采购项目供需双方不注重合同的签订工作,有采购单位的因素,如采购单位以时间紧迫为说辞,要求尽快完成招标项目,认为只有工程做好了,领导才能满意,以后的一切事情都好说。而中标供应商也认为反正是与采购单位面对面的交往,自己也不会偷工减料,是讲诚信的生意人,以后以工程完成质量说话,采购单位也不可能为难自己,于是履行合同时反而不签订采购合同,一旦履约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双方都没有保障权利的法定文本,造成难以排解的矛盾,追根究底就是双方合同意识淡薄所致。采购机构在保障双方合法权利方面其实有很多事务要做:首先要提醒当事人重视采购合同,提高认识;其次严格管理,加强催办力度;第三,对不按照法律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供需双方提出警告,给予必要的处分,限期整改。

  合同审核缺乏专人管理。

  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内容千差万别,涉及的专业知识类别繁多,而合同审核管理人员不可能很多,也不可能精通每个专业,这就存在着专业人员的缺乏与审核质量问题,而且合同内容涉及到招标过程各环节,合同专业人员要熟悉招标过程的一切资料,同时要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相关承诺内容有深入的理解,鉴于此岗位的特殊性可以考虑由档案管理人员兼职,因为只有档案管理者才能很方便地接触到所有招标材料,而且合同提交档案收集整理可以同时进行,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由于采购任务重,档案管理人员本身就有繁重的档案整理工作,且有可能对招标过程情况缺乏了解,临时上阵审核合同又有困难,这对矛盾又自然而然地回归到政府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问题方面了,假如采购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业务素质都很高,且可塑性很强,内部交流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并能顺畅执行的话,那么采购人员就能适应各个岗位工作。

  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符合性检查,要紧密结合采购人的投标文件与开标时各项承诺情况,并且还要结合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进行审定,这项工作十分重要。可能在合同审验阶段会查出一些不符合的问题,采购机构要事先制定好合同审核规章制度,这项制度要由采购中心具体起草,报采购管理部门进行审定发布,周知各采购单位,引起足够重视才能起到实际效果。对于一般小范围的涉及工程履行进程中的微调项目,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灵活掌握;而对于目无法纪,肆意大范围修改中标内容的政府采购合同,要进行坚决抵制,责成相关人员进行更正,并报采购单位领导、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甚至纪委审计部门查处,真正把好合同审核关。经过审核的合同,要由采购中心加盖的合同审核专用章,经办人要签字,对该项目审核负责,提高审核的权威性与效能。

责任编辑:玛门
发布:2007-08-07 11:2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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