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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专业实务》辅导:制定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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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某种意义上说,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就是制定评分标准的过程。然而如何制定评分标准?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完整的规定,笔者根据实际工作经验,认为制定评分标准应谱好“三步曲”。

  第一步:确定评分因素

  即首先要确定哪些因素作为评分的内容。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规定,综合评分法的主要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采购项目的类型复杂多样,具体要求因此千差万别。如服务类项目就将企业的物质装备、人员状况情况作为重要评分因素,而货物类项目就不一定考虑这些因素;即使同是货物类项目,有的采购项目需要查看样品或进行现场测试,有的则不需要,需要者将其列入评分因素,不需要的则可以忽略不计。那么,如何确定具体采购项目的评分因素呢?

  全面考虑招标采购单位在确定评分因素前要对采购项目和供应商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包括实地考察、走访其他用户、咨询专家等,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只要能反映采购项目或供应商某一优势或特点的都应列入评分因素中,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把重要的评分因素遗漏,否则就是不合理的评分标准。

  不能违法违规如《政府采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等。在确定评分因素时不能将产品的产地、品牌作为评分因素,否则就是无效的评分标准。

  尽可能细化要将一级评分因素尽可能细化为若干个二级甚至三级评分因素,这样既公平合理,又便于专家评审,使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合理范围内。

  第二步:分配因素权重

  即将评标总权重分配到各个评分因素上。权重分配最能反映出采购人的采购意向和采购偏好,所以也最容易隐藏私下交易,如某供应商在某个评分因素上特别有优势或特别没有优势,而该供应商又与评分标准的制定者有私下交易,就可能出现评分因素分配的权重奇高或奇低的现象。那么,如何分配评分因素权重?

  区分重要与非重要因素将所有评分因素按重要性进行排序,把主要技术性能、质量安全保证因素以及对采购项目生产和使用成本有较大影响的因素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其分配的权重应该高些,反之作为非重要评分因素,减少得分权重。从权重分配的情况可以检查出该评分标准是否隐含了某种个人目的。

  区分主客观评分因素凡是便于用客观依据进行量化、细化的评分因素,都属于客观评分因素,其分配的权重可以高些,反之则属于主观评分因素,其分配的权重可低些。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违背,如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60%,服务项目为10%~30%,在分配价格评分因素分值权重时就不能超越这一范围,否则就是无效的评分标准。

  第三步:制定评分细则

  即制定各个评分因素具体分值的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评分细则在整个评分标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评分标准的核心内容。评分标准的科学、合理主要是通过评分细则来体现的。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评分细则应尽可能以客观存在为评分依据,明确规定各评标因素在各种具体客观情况下的得分值。以业绩因素为例,假如分配的分值为5分,评分细则就不能规定业绩好的得4~5分,一般的得2~3分,较差的得0~1分,而应以一定期间内实际销售额的多少或单份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上的合同份数的多少规定相应的得分,因为“好、一般、较差”都是主观概念,不同的评审专家可能有不同看法,监督部门也无法认定评审专家对还是错。

  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在评分细则中应尽可能少出现“由评委根据……酌情打分”的字样,对那些确实不好用客观依据量化、细化的评分因素,也应将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技术方案、现场答辩、现场测试效果等确实无法描述的评分因素,评分细则应设定该因素的最低得分值,且最低得分不得少于该因素满分值的50%.

  得分能明显分出高低每一个评分因素的评分细则都应当能使不同的投标人获得不同的分值,以分出高低,较容易得出评标结果。仍以业绩因素为例,满分为5分,如果通过市场调研得知一般投标人的年销售额都在200~1000万元之间,评分细则就不能规定年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得5分,也不能规定年销售额低于1000万元的不得分,因为这样就会导致大部分投标人全都得5分或都不得分,在各投标人之间分不出高低,或很容易得到相等的得分。

  执行国家规定,体现国家政策如关于价格分的评分细则,目前财政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招标采购单位制定价格因素评分细则时应严格执行这一规定(虽然从实践看,这一方法并不一定是所有采购项目的最佳选择,但有了统一规定可以避免很多矛盾,减少投诉)。

  便于评审评分细则不要太繁琐,也不要以不便审定的事实为评分依据。仍以业绩因素为例,评分细则规定的得分档次不要太多,以3~5档为宜,规定的评分依据也不宜为销售总收入,因为销售收入的真伪和计算口径是一个很难评定的问题,各评委、各投标人都可能有各自的看法,最好以一定时间内的单份金额在某数额以上合同份数为得分依据,且要求合同原件带至现场,这样既便于核查,又便于计算得分。

  细则横向比较对不同评分因素的评分细则进行横向比较,目的在于保证各因素的单位分值含金量大体相当。如笔者曾在工作中遇到过这样一个采购人,该采购人在采购医保管理软件时,在价格因素评分细则中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基准报价的,每高1%扣0.1分,同时在售后服务因素评分细则中规定,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7分,投标人提出其他服务措施的,由评委酌情给1~3分。从中可以看出,投标人提高报价10%才扣1分,而多提出几条其他服务承诺就可能得3分,这服务分的含金量显然比价格分的含金量小得多。

  制定评分标准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反复研究、不断完善的过程,上面所说的“三步曲”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确定评分因素时要考虑它的权重及评分细则,在制定评分细则时有可能发现新的需要,增加的评分因素,在对各评分因素的评分细则进行横向比较时有可能发现某些评分因素的评分细则有缺陷,需要调整,甚至要对评分因素的权重进行重新分配。只有通过反复研究、不断完善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

  目前,在制定评分标准过程中还有一个需要注意改进的问题,就是公开程度不够。如在招标文件中只公开评分因素和各因素的分值,而不公开评分细则,有的甚至连各因素的分值也不公开。这就很难保证评分细则不带倾向性、歧视性规定,很难保证评分细则不在评标现场被临时改动,因而也很难保证评分标准的科学合理。

责任编辑:玛门
发布:2007-08-07 11:2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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