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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案例分析辅导:选择竞争性谈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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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竞争性谈判条件

某市公安局为落实奥运期间紧急安保任务,急需采购一批安保巡逻用车。在未取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分别向A、B、C、D四家车俩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文件。在文件中规定,包括谈判文件上的报价在内的两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在进行竞争性谈判当日,由公安局领导组成的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了谈判。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口头通知各供应商因为价格均超过采购预算,所以要进行第三次报价。各供应商都表示同意,并进行了第三次报价,最终B因价格方面略占优势,成为排在第一的预中标人。

[问题]

(1)什么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条件是什么?

(2)案例中所涉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否妥当?为什么?

(3)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

[参考答案]

(1)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条件是: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注意:必须经批准!

(2)该项目使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妥当的,原因是因公务需要急需采购一批安保巡逻车。若采用通常的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所耗时间过长,无法满足现实的紧急需要,因此,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妥当的。但必须有足够的证据、理由说明该采购是“急需”的。

(3)该项目在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①未取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不妥。适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否则,只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案例中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却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是不妥的。

②由公安局领导组成谈判小组不妥。谈判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案例中的谈判小组完全由公安局领导组成不妥。

③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口头通知各供应商因为价格均超过采购预算,所以要进行第三次报价不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所有供应商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应宣布废标,重新进行采购。

④要求各供应商进行第三次报价,实质上是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更改,此时,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而不能仅仅是口头通知。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较之招标采购方式的优点在于其更“灵活”,但是“灵活”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操作没有任何规范,而最有效的规范措施就是制作书面文件。在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凡涉及较大事项的情况,都应制作相应的书面文件,作为程序公开、公正、透明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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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8-06 18:3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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