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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履行合同的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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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提醒:2015年招标师考试备考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小编整理了一些《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复习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9.4 建设工程项目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

  (1)建设工程项目履行合同的担保形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担保形式有定金、保证、抵押、留置权、质押五种,以下分别对五种担保的法律特征进行说明。

  1)定金

  定金罚则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实行定金担保制度。

  2)保证

  保证合同履行的第三人是保证人,被担保履行合同的义务人为被保证人。保证合同一般由保证人与被担保合同的权利人订立。保证合同是从合同,被担保的合同是主合同。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义务人,保证人以自己的资产和名义进行保证。保证人代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后,即相应取得权利人的地位,有权向主合同的义务人请求补偿,做出担保。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是保证合同成立的根本条件。此外订立保证合同时应符合合同的订立原则,应采用书面形式。

  3)抵押

  抵押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用自己或第三方财物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清偿债务的权利。当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权利当事人可以变卖其财物,优先取得补偿,如有剩余,仍应退还给义务当事人;如果仍不足以补偿时,权利人有继续向义务当事人追偿的权利。

  4)留置

  留置是用标的物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义务人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合同时,权利人有权处置所留置的财物。留置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权利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滥用留置权。

  5)质押

  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责任编辑:Hotshot
发布:2007-08-06 18:2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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