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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法律法规高频考点: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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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将在11月1日-2日举行,广大考生要抓紧时间复习备考,网校为大家提供了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辅导资料,供大家学习参考。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熟悉)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依这一条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方式为:赔偿责任和中标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方式有: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及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对于罚款额度,根据违法行为的轻度及所造成的后果,处以不同罚款额;取消代理资格,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期限;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等。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责任也作出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熟悉)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5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除《招标投标法》第56条规定外,其他一些部门规章,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等,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行政法律责任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3)评标委员会成员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方式

警告;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资格;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处以不同的罚款额度等。

4)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

评标委员会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6条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相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评标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发布:2007-08-06 18:0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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