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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事实和具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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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有一案例有关事故责任单位请指教:A建设公司将煤气管道支柱加固、支柱水泥支架外粉、厂区等高压线巡检道路铺设等工程发包给具有建筑安装总承保资质和煤气管道专业承保资质的B公司(B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委托法人),并签订了承揽合同。而一自然人通过介绍,以挂靠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有建筑总承保资质的C的方式承揽了B公司所承保工程中的支柱水泥架外粉工程,并签订了承揽合同。C公司也同意这一挂靠行为,并口头约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是,该自然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力,在劳务市场上临时招募的民工缺乏安全防护意识,民工在工作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一人。请问:1、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是谁?2、对相关责任单位应该做出如何处理?3、法律依据?

  【回答】学员ajjwangdaqing,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BC
  2、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责任编辑:冰冰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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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10:4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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