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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为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民建房划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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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民建房将有规可依。安徽省近日出台相关规定,省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

  根据《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县级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向乡(镇)政府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安徽省明确要求,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遵循建设质量标准,符合抗御地质灾害的要求。县级和乡(镇)政府可以在中心村、小城镇、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周边等区域,为搬迁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应当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与此同时,安徽省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设区的市和县级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此外,安徽省还规定,农村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4.09.01 姜刚

    发布:2007-07-20 16:2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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