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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承租人转借转租须退回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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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记者从市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获悉,《自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正式出台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
       备受市民关注的自贡市公共租赁住房(下简称“公租房”)的相关管理规定终于出炉。记者从市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获悉,《自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正式出台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自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详细规范了我市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退出、管理和监督,而该《办法》的出台也使得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更趋完善,待管理部门公布配租方案后,市民即可拿着材料去相关部门申请。

那么哪类人群可以申请公租房,申请需要提交啥材料,向哪个部门申报?本报就《办法》的细则邀请了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作详细解读。

规划与建设

单套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

《办法》规定,按照分片布局、相对集中原则,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开发总住宅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产权归市政府拥有,并由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和沿滩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租房用于安置项目所在区的保障对象;高新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租房,除用于安置高新区范围内的保障对象外,可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办法》特别明确,新建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什么样的人群可以申请?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申请

《办法》规定,申请公租房配租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抚养方的家庭成员),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此外,年满18周岁单身居民,也可单独申请。其中,包括三类人群:

●第一类: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办法》规定,我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2年,且在本市城区实际居住;(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无现值8万元以上的机动车辆;(三)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把失独家庭将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纳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数仅计算1人)。

●第二类:新就业无房人员

按照规定,新就业人员也可以申请公租房,但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我市工作满1年;(二)持有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5年;(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四)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房,且直系亲属在本市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备注】:住房资助能力,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城区拥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第三类: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

按照规定,我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有申请公租房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我市城镇暂住证(居住证);(二)在我市城镇工作满1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具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城区无私有住房,且直系亲属在本市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此外,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住房条件变化等因素,市政府将定期调整家庭人均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限制条件,并向社会公布。市、区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和公立医院、学校等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人员,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住房困难家庭,重点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对象,按属地原则申请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

申请需要提交啥材料?

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自贡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等相关资料;住房情况证明;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家庭申报信息的委托书;符合优先供应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向哪个部门申报?

向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申请

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管理的指导、监督。而各区(含高新区,下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区公租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申请对象的摸底调查和初审工作。

《办法》明确,申请公租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初步审查并在居住地公示15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上报街道(乡镇)复核。对申请公租房的住房救助对象家庭,由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住房救助对象家庭评分标准》予以评定。

(二)街道(乡镇)复核后上报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其中对申请享受公租房租金核减的住房救助对象,应当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核实。

(四)申请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公示15日后,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作为公租房配租对象纳入轮候程序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报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布:2007-11-06 11:5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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