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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事故报告时限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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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事故报告时限的界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报告的法定时限,从事故发生单位发现事故发生和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时起算。超过法定时限且没有正当理由报告事故情况的,为迟报事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遇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并有证据证明的除外。譬如,因通信中断、交通阻断或者其他自然原因致使事故信息等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其报告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责任编辑:Se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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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0 10:2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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