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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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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保护放在首位,对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条例》明确各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明确相关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工作。

  二是《条例》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应与所有权人协商。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拟设立风景名胜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联合提出申请;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就损失的补偿方式、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与权利人充分协商,依法给予补偿。

  三是《条例》规定规划应当进行听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经批准的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核心景区详细规划应当自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城市、镇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城市、镇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协调一致。风景名胜区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周边的镇、乡、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选择具有甲级城市规划或者甲级风景园林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进行听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当地乡镇、村及居民,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四是《条例》规定禁止违反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设施。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禁止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禁止非法捕捞、捕猎野生动物和迁移古树名木、采集珍贵野生植物、采脂,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禁止非法采伐林木,损坏景物、公共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非法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建造佛像、神像;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乱扔垃圾以及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法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

  五是《条例》提出经核准的建设项目需依法取得“一书两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如公路、铁路、机场,人防工程、索道、缆车、水库,大型文化、服务、体育与游乐设施,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六是《条例》规定禁止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收支情况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风景名胜区游览条件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七是《条例》明确提出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优先安排给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经营。风景名胜区内交通、餐饮、住宿、游乐、摄影摄像、户外广告和游客服务等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经营,保证景区内原住民的利益。经营者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订经营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经营活动。

摘自 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2015.06.25

    发布:2007-07-21 13:1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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