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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命题精髓(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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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题点13 监理合同的生效

  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命题点14 监理合同的开始和完成

  以专用条件中订明的监理准备工作开始和完成时间。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商定延期时间时,完成时间相应顺延。自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完成之间的时间为合同的有效期。

  命题点15 监理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可提出更改监理工作的建议,这类建议的工作和移交应看作1次附加的工作。

  命题点16监理合同的延误

  如果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程量或持续时间,由监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量应视为附加的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酬金。

  命题点17 监理合同的情况变化

  如果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出现厂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导致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任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执行某些监理任务,则该项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到这种情况不再持续。当恢复监理工作时,还应增加不超过42 d的合理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命题点18 监理合同的暂停或终止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d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d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d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口起30d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14d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d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承担责任。

  命题点19 监理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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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6 11:0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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