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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价工程师《计价控制》第七章讲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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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工程索赔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索赔可以概括为如下3个方面:

  (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要求;

  (3)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二)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

  2.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3.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4.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其他规定的变更等。

  5.工程师指令

  工程师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

  6.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常常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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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30 12:3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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