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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价工程师辅导资料:建设项目施工投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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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投标需遵循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本施工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4.串通投标

  在投标过程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或有关管理机构可以认定该行为无效。

  (1)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后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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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30 12:2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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