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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法规》考点总结第四部分(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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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程量的确认:首先,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然后,工程师进行计量;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 设为首页 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5.承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6.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汪应超过施工合同价的5%.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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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30 12:1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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