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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前预习资料总结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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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掌握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

  例:引起债权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是( )。(09真)
  A、合同
  B、扶养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答案:A

  案例:愚公采石场专门生产建筑用石料,2006年7月5日,愚公采石场将应该发给蓝天建筑公司的5000m3碎石发给了顺达路桥公司。2006年7月20日,愚公采石场向顺达路桥公司索取这批石料,但是顺达路桥公司却以愚公采石场要支付这些天的保管费用为归还石料的前提,顺达路桥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分析:合理。本案例中顺达路桥公司与愚公采石场都负有债务,顺达路桥公司的债是基于不当得利的债,应该将所得的石料归还给愚公采石场。愚公采石场所负的债是基于无因管理的债,应该向顺达路桥公司支付这批石料的保管费用。

  3、债的消灭

  (1)履行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抵销

  法定抵销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

  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

  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提存

  (4)混同

  企业合并,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免除

  (6)当事人死亡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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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6 14:0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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