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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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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已于2000年1月30日由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建国五十年来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质量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深化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质量条例》作为一个重点工作抓紧抓好。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质量条例》

  认真组织学习并掌握《质量条例》的实质内容和条文涵义,是贯彻执行好《质量条例》的重要前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管理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认真学习《质量条例》,准确理解条例精神,做到正确执法;要通过各种方式,组织、推动所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使有关人员了解和熟悉《质量条例》的内容,做到真正知法、自觉守法。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采用电视广播讲话、报刊发表文章、举办座谈会和研讨会、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质量条例》。

  对《质量条例》的讲解和宣传,要严格以《质量条例》和即将发行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和建设部共同编写的《条例释义》为准,不能随意解释。严格防止乱办班、乱解释的现象发生。学习、宣传《质量条例》,要充分发挥有关协会、学会以及各方面专家的作用。

  二、抓紧制订与《质量条例》配套的法规、规章,认真清理与其抵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了认真落实《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将抓紧制定《关于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配套文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质量条例》和上述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配套的地方法规、规章、实施细则。同时,要对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和修订,凡与《质量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均应予以修正或废止。

  三、以学习、宣传和贯彻《质量条例》为契机,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质量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全面推进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深化改革和完善,认真贯彻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强化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特别是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通过《质量条例》的贯彻实施,真正使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要针对当前工程质量的主要薄弱环节,特别要对城乡结合部、低资质企业承包工程的质量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和监理水平,治理工程建设中的常见病,尤其是住宅工程中存在的裂缝和渗漏等质量通病,重点抓好住宅工程的质量。各地要以《质量条例》为法律武器,规范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的形成,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各地在学习、宣传、贯彻《质量条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二月十六日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本部有关司

    发布:2007-07-20 17:1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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