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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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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

合同的担保形式有定金、保证、抵押、留置权、质押五种。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是,预付款不具备担保作用。如果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应如数退还预付款,但不发生像定金那样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被担保的合同是主合同。

留置是用标的物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

质押是当事质押人一方以动产或某种权利作为抵押的一种担保形式。

发布:2007-08-06 17:3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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