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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表层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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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稳定斜坡上地基表层的处理应符合要求:

  1)地面横坡缓于1:5时,清除地表草皮、腐殖土后,可直接在天然地面上填筑路堤。

  2)地面横坡为1:5~1:2.5时,原地面应挖台阶,台阶宽度不应小于2m.当基岩面上的覆盖层较薄时,宜先清除覆盖层再挖台阶;当覆盖层较厚且稳定时,可予保留。

  2、地面横坡陡于1:2.5地段的陡坡路堤,必须检算路堤整体沿基底及基底下软弱层滑动的稳定性,抗滑稳定系数不得小于规定。否则应采取改善基底条件或设置支挡结构物等防滑措施。

  3、当地下水影响路堤稳定时,应采取拦截引排地下水或在路堤底部填筑渗水性好的材料等措施。

  4、应将地基表层碾压密实。在一般土质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基底的压实度(重型)不应小于90%;三、四公路不应小于85%.路基填土高度小于路面和路床总厚度时,应将地基表层土进行超挖、分层回填压实,其处理深度不应小于重型汽车荷载作用的工作区深度。

  5、在稻田、湖塘等地段,应视具体情况采取排水、清淤、晾晒、换填、加筋、外掺无机结合料等处理措施。当为软土地基时,其处理措施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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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11-12 17:5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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