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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考前复习指导(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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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2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主要类型和适用范围——熟悉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按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项目承包方式及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签约各方的关系分类

    1)项目总承包合同。业主方与施工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其范围包括对应项目的全部工程内容。

    2)项目分包合同。总承包商可将中标项目的一部分内容包给分包商,由此而在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一般不允许将项目的全部内容分包出去,对于允许分包的内容,在合同条件中应有规定,在签订分包合同后,总承包商仍应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3)转包合同。在承包商之间签订,是一种承包权的转让。在合同中明确原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由另一承包商来承担。而原承包商则在转包合同中获取一定的报酬,未经业主方事先批准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转包合同往往不具备合法性。

    4)借贷合同。业主或发包人与银行、金融机构等进行的资金借贷运行的合同。内容包括借贷额度、利息、抵押、担保和时间等,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资金供应的安全性。

    5)营运合同。业主或发包人与营运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包括项目交工后对项目营运活动的要求。

    6)劳务分包合同。包工不包料合同或包清工合同。分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承担材料涨价的风险。

    7)劳务合同。施工承包人或分承包人雇用劳务所签订的合同。提供劳务一方不承扫任何风险,但也难获得较大的利润。

    8)联合承包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单位之间,以承包人的名义,为共同承包工程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一般称为联合体协议。

    9)买卖合同。各个项目组织为从组织外部获得产品或服务而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

    (2)按计价方式分类

    1)总价合同。这类合同对一个明确定义的产品或服务采用一个固定总价格,如果该产品或服务不是各方面都有明确定义,则买方卖方可能得不到想要的产品或服务,而买力和卖方可能都会面临风险需支付额外的费用才能提供该产品或服务。总价合同包括不可调值合同和可调值合同。

    2)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类合同包括支付给承包人的直接和间接实际成本。直接成本指项目直接花费的成本,可以通过很经济的方法直接摊销。间接成本一般指项目的管理费用,它不能通过很经济的方法直接分摊到项目上,一般是按直接成本的一定百分比计算的。成本加酬金合同经常包括某些激励措施,以便满足或超过某些预定的项目目标。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具体做法:

    ①成本加成本百分比酬金合同(CPPC)。

    ②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CPFF)。

    ③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CHF)。

    3)计量估价合同。以承包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清单及其价格表为计算价款的依据。目前国际上采用这种方式的较多。

    4)单价合同。付给承包商的报酬按单位服务或单位产品价格计算,合同的总金额是完成该项目所需工作量的函数。

    (3)按合同范围大小分类

    1)一体化承包合同。这一类合同要求承包商递交一份项目最终结果的文件,依据这一文件及买方对文件的认可,合同被执行并完成,最后由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买方希望由具有综合产品或服务提供能力的大型承包商统包项目,这样可以依靠总承包商的综合管理优势,使项目的实施纳入统一的项目管理系统,有效防止松散管理状态。本合同属法定的建设工程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当买方需要从卖方引进其拥有的某种专有技术或先进生产手段时,往往采用这种合同方式。卖方负责提供技术服务,并对其技术水平、使用效果负责。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卖方要对新技术的应用给予培训和指导。本合同属法定的技术合同。

    3)咨询服务合同。买方针对项目在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而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做咨询顾问时,往往采用这种合同方式。这种合同借助国内外有关专家的智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由他们负责为项目的技术或管理提供咨询、建议或指导,或对项目经理及其团队成员进行培训。本合同屑法定的委托合同。

    4)分期式合同。要求承包商递交项目的阶段或部分结果的文件,而不是项目的最终结果。当最终合同约定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交得以完成,承包商便不再承担其他义务。

    (4)按项目实施专业分类

    1)咨询(监理)服务合同。与咨询(监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咨询(监理)公司负责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监理、招标和施工阶段监理等某一项或几项工作。

    2)勘察、设计合同。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勘察或设计单位负责工程的地质勘察和工程设计工作。

    3)贷款合同。即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资金借贷合同。

    4)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商与发包人签订的由承包商负责全部项目工程设计、采购与建造工作的合同。

    5)联合承包合同。在联合投标的项目中,承包商与设备供应商、土建承包商、安装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等多个企业为联合投标而订立的联合承包合同,一般也称为联合体标前协议。

    6)分包合同。承包商把某些分项工程或工作分包给另一承包商来完成,则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7)供应合同。与有关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签订供应(采购)合同。

    8)运输合同。解决材料和设备的运输问题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9)加工合同。将建筑构配件、特殊构件加工任务委托给加工承揽单位而签订的合同。

    10)租赁合同。当有些设备、周转材料在现场使用率较低,或自己购置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又不具备这个经济实力时,可以采用租赁方式,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11)劳务合同。施工承包人或分承包人雇用劳务所签订的合同。提供劳务一方不承担任何风险,但也难获得较高的利润。

    12)保险合同。按施工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发布:2007-08-07 12:3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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