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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考前复习指导(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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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

    1)合同的生效与服务期限

    ①合同生效。勘察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计勘察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约定勘察费的某一百分比。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勘察费用。(为30%)

    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定金额度一般为合同总价的20%.设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发包人应在合同签字后的3日内支付该笔款项,设计人收到定金为设计工作启动的标志。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启动时间,且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

    ②勘察、设计期限。勘察期限是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为标志的。勘察工作启动时间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设计期限除了合同约定的交付设计文件(包括约定分次移交的设计文件)的时间外,还可能包括由于非设计人应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原因,经过双方补充协议确定应顺延的时间之和。

    2)合同的履行和终止。

    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或专业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各项专业工程建设内容完成施工安装并通过验收,设计人为合同项目的服务结束。当出现特殊情况时,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终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主要责任如下:

    ①发包人的责任:

    A.勘察发包人的主要责任。按规定提供勘察的相应资料,包括查清地下埋藏物的情况;为勘察人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勘察人的知识产权;勘察过程中发生任何变更,经过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B.设计发包人的主要责任。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提供必要的设计现场工作条件;负责外部的协调工作,包括设计的阶段成果(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完成后,应由发包人组织鉴定和验收,并负责向发包人的上级或有管理资质的设计审批部门完成报批手续。

    发包人和设计人必须共同保证施工图设计满足以下条件:

    a.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b.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约定委托范围之外的服务工作,需另行支付费用。

    c.有效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外语学习网包括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线、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的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d.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如果发包人从施工进度的需要或其他方面考虑,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设计的质量是工程发挥预期效益的基本保障,发包人不应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强迫设计人不合理地缩短设计周期的时间。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提前交付文件的协议后,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赶工费。

    ②勘察、设计人的责任。

    A.勘察人的主要责任。勘察人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勘察,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如果勘察人提供的勘察资料不合格,勘察人应无条件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在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工作的意见,并办理变更手续。

    B.设计人的主要责任。保证设计项目质量,完成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

    a初步设计。包括:总体设计(大型工程),方案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说明与概算,参加初步设计审计审查会议,修正初步设计。

    b.技术设计(或称详细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包括:提出设计计划,工艺流程试验研究,特殊设备的研制,编制技术设计文件。

    c.对外部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委托设计的工程中,如果有部分属于外部单位提供的设计,如大型设备安装需使用制造商提供的制造图纸,设计人应负责对制造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并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d.配合施工的义务。包括实施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工程验收。

    e.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3)支付管理

    ①定金的支付。勘察合同在签订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勘察预算的20%作为定金(为30%)。设计合同由于采用定金担保,因此合同内没有预付款。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在合同履行过程的中期支付中,定金不参与结算,双方的合同义务全部完成进行合同结算时,定金可以抵作设计费或收回。

    ②合同价格。在现行体制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签订合同时,双方商定合同的服务费金额,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进行商定。

    如果合同约定的费用金额为估算值,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需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4)勘察、设计工作内容的变更。

    勘察、设计合同的变更,通常指勘察、设计人承接工作范围和内容的改变。按照发生原因的不同,一般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①勘察、设计人的工作。勘察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应立即进行返工和补充。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

    ②委托任务范围内的勘察和设计变更。为了维护设计文件的严肃性,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应随意变更。发包人、施工承包人、监理人均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如果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先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过修改的设计文件仍需按设计管理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使用。

    ③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的变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发包人需要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工作,如变更增加的设计内容专业性特点较强,超过了设计人资质条件允许的工作范围。在此情况下,发包人经原建设工程设计人书面同意后,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④发包人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发包人变更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勘察、设计人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勘察、设计人所实际完成工作量向勘察、设计人支付费用。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勘察、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勘察、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勘察、设计费。

发布:2007-08-07 12:3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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