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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前复习指导(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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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6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针对政府采购使用资金等方面的特殊性,法律赋予政府采购实施一些经济和社会的政策性目标。政策性目标主要有:为了扶持本国企业的发展,规定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为了促进就业,要求获得较大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失业人员;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强制采购人购买节能、环保产品;为了扶持中小企业、保护残疾人兴办的企业等,部分小额政府采购合同,通过价格优惠方式对这些企业给予照顾等。

    国务院、财政部和有关部门依法制订了一系列规定,强制实施了部分政策性目标。目前,已经实施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对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种例外情形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批准后才能采购进口产品。

    (2)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必须优先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货物和服务。具体要求是:

    1)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目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标明自主创新产品。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采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范围,在共性考评指标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中,增加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因素。

    2)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要求。采购人采购纳于《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3)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提高自主创新产品的竞争力。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将促进自主创新作为必备条款,明确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内容和具体措施。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不仅可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还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确定了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制度:

    1)制订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有关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2)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具备的条件:

    ①产品属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

    ②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③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④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3)确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原则:

    ①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

    ②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

    ③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4)编制采购文件的要求。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同时,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4)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在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中,对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公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环保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中,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形式,按类别确定优先采购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调整清单,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发布:2007-08-07 12:3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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