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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前复习指导(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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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7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利用现代管理的科学知识,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由于施工现场危险作业多、立体交叉作业多、作业面广、工期长、受自然气候环境影响大等特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具有复杂性、必要性及紧迫性。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不仅关系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的稳定。

    我国现行规范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部门规章主要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2008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8年)等。此外,由于安全生产管理内容较多,涉及劳动保护、安全管理、伤亡事故处理、安全教育、安全技术、消防保卫、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因此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也较为庞杂,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中也有众多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

    (2)各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主体的义务

    1)建设单位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主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需承担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①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监理、勘察与施工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监理、勘察与施工单位,是确保建筑生产安全的首要环节。

    ②劳动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③项目安全措施的备案。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④特殊项目安全生产的报批。为了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法律特别将一些特殊作业纳入行政监管之下。《建筑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⑤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和相邻建筑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2)勘察单位在安全生产中责任重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设计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不可或缺的主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此外,设计单位还应当根据建筑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遵守现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在设计文件中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4)监理单位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项目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包括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重大施工机械的,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编制拆装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和办理验收手续等。

发布:2007-08-07 12:3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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