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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案例分析备考辅导资料(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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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投标文件的受理

    [案例4.20] 投标文件受理条件检查责任

    某工程货物采购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现场门口安排专人接收投标文件,填写《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分开包装,并在封套上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同时在开口处加贴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法人章,否则不予受理”。投标人A的正本与副本封装在了一个文件箱内;投标人B采用档案袋封装的投标文件,一共有5个档案袋,上面没有标记正本、副本字样;投标人C没有带投标保证金支票;投标人D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1分钟送到;其他投标文件均符合要求。本项目一共发放了6份招标文件。招标人在对上述四份投标文件受理时,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1)A、B、C、D的投标均可以受理,因为仅发放了6份招标文件,如果均不受理,则最多有两个投标人投标,直接造成本次招标失败,浪费了人力物力,不符合节俭经济的原则;

    (2)D的投标不可以受理,其他的均可以受理,其中C虽然没有提交投标保

    证金,可以让该投标人在开标后再提交,不影响其投标有效性。

    [问题]

    (1)分析以上两种意见正确与否,说明理由;

    (2)应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处理上述投标文件?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的两种意见均不正确。第一种意见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并不正确。投标人A、B的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D的投标文件超过了投标截止时间1分钟,如果受理,直接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四十一条关于①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②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C的投标文件可以受理的观点是正确的,但其认为A、B的投标文件可以受理,以及可以让投标人C在开标后补交投标保证金的意见并不正确,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而让投标人C在开标后补交的观点,实际上许可了该投标人二次递交投标文件,违反了投标一次性原则,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不公平。

    (2)招标人可以受理A、B、D之外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A和B的投标文件,应允许其进行重新封装或标识。只要投标人A、B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就应当收理。C的投标文件可以直接受理,无需查对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保证金是否有效等,因为除27号令规定的两种不予受理情形外,其他判断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评标委员会工作范畴。(注:可以受理投标文件,但是评标委员会将作为“废标”处理)

发布:2007-08-07 12:2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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