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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案例分析考前必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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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背景:某国家重点大学新校区位于某市开发区大学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由若干个单体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综合楼等构成,现拟对于第五综合教学楼实施公开招标。该教学楼建筑面积16000m2,计划投资额4800万元,30%财政拨款(落实),30%银行贷款(已经上报建设银行),40%自筹(正在积极筹措之中)。

    根据开发区管委会的文件要求,项目招标由该校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实施——该代理公司隶属于开发区建设局,其主要成员由建设局离退休领导或专家构成。项目招标文告在当地相关媒体上公布,并指出“仅接受获得过梅花奖的建设施工企业投标”(梅花奖为本市市政府每年颁发的,用于奖励获得市优工程的建设施工企业的政府奖),且必须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并同时声明,不论哪一家企业中标,均必须使用本市第一水泥厂的水泥。

    本地施工企业A、B、C、D、E、F、G分别前来购买了招标文件,并同时按照招标方的要求以现金的方式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由学校随机指派工程技术或管理人员陪同进行现场踏勘,并口头回答了有关问题。

    在投标人须知中明确指出,由于工期比较紧张,相关资料准备不很完备,尤其是需要由投标人根据图纸自行核算工程量并根据该量实施报价,并采用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

    问题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目是否需要招标?是否需要实施公开招标?为什么?

    问题2:该项目的招标实施过程有哪些不妥之处?应该如何改正?

    问题3:建设项目的合同计价模式的选择依据是什么,本项目合同选择上是否存在问题?应该选择什么合同?

    【解析】

    一、关于招标项目的相关要求

    根据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的要求,符合以下特征的项目均需要实施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也明确了必须实施招标的建设项目的范围及其判断标准:

    相关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同时,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二、关于邀请招标及不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

    尽管我国《招投标法》并未规定必须实施公开招标,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却明确规定,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或不实施公开招标外,其他项目应该公开招标:

    A、可以实施邀请招标的前提条件: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B、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前提条件: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招标代理

    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且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四、关于指定采购或分包

    我国《招投标法》规定,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五、关于投标人资格的限制条件

    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六、关于投标保证金

    应该明确的是,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对于自身投标行为、义务实施担保的一种法律行为,招标人不得要求非投标人提交相关款项。

    七、关于现场踏勘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所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但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为了保证所有投标人获得的信息相同,保证投标的公平性,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八、关于工程量的计算

    由于工程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最终的报价水平,因此为了保证投标的公正性,应该由招标方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指标,并应该声明该指标仅供投标用,在实际结算中以实测为准。

    九、关于合同的选择

    常用的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大类,其中总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与可调总价合,单价合同也是如此。

    大多数工程项目,多采用单价合同。

    尽管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讲大型建设项目由于其周期比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不宜采用总价合同,包括固定或可调总价合同。尤其是采用关于丁总价合同的项目一般都是工期短、投资低、资料齐全的小型项目。

    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则一般应用于在工程开工前难以预测工程量的项目中,尤其是保密工程、抢险工程等,对于一般建设项目不适用。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以这种形式签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有两个明显缺点:一是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也不大感兴趣。因此,这种合同形式在建设工程中很少采用。

发布:2007-08-07 12:2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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