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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与政策:招标投标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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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质疑——是指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 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的要求

    (1)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则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投标质疑的时限要求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

    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A、招标文件

    B、招标过程

    C、中标结果

    2 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程序及要求

    (1)质疑答复的时限要求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质疑答复的形式要求

    质疑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不服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处理

    质疑人如果对质疑答复没有不同意见,则本次争议处理完毕。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发布:2007-08-07 12:2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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