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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与政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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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加强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两者是有区别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适用范围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这里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招标、拍卖和挂牌三种方式。

    1)、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2)、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出让人和竞买人。

    出让人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竞买人是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一般在市、县人民政府。

    (4)、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1)、编制年度出让计划,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2)、拟定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

    3)、编制出让文件。

    4)、发布出让公告。

    5)、确定出让标底或底价。

    6)、资格审查。

    7)、投标和开标。

    8)、成立评标小组。

    9)、评标。

    10)、定标。

    11)、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12)、办理土地登记。

发布:2007-08-07 12:2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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