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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专业实务》辅导:废标的一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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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标的一般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后作废标处理:

  ⑴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或者虽有代理人签字但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⑵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书的;

  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⑷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⑸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⑹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⑺投标人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⑻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⑼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⑽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⑾不符合招标文件提出其他商务、技术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⑿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国内货物招标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技术标评审中,出现下述情形的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责任编辑:玛门
发布:2007-08-07 11:0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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