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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辅导:招标投标投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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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 1)招标投标投诉人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 行政监督部门

3)投诉人提交投诉书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4)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超过投诉时效的;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责任编辑:lyg
发布:2007-08-07 10:4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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