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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考试《法律政策》教材: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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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5年招标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20日,目前广大考生应该进入复习备考阶段,网校为大家准备了招标师考试辅导资料《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部分,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8月30日审议通过的,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招标投标法》共6章,68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第二章招标,具体规定了招标人的定义,招标项目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的地位、成立条件和资格认定,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发布,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澄清或修改等内容;第三章投标,具体规定了参加投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联合体投标,以及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程序等内容;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具体规定了开标、评标和中标环节的行为规则和时限要求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招标投标基本程序的行为规则和时限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

1.3.1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核心,法律的各项具体规定都是围绕立法目的展开的,因此,一部法律都必须开宗明义地明确立法目的。《招标投标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由此,《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三方面含义: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拓宽,招标采购日益成为社会经济中一种最主要的采购方式。但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招标投标制度不统一、程序不规范;不少项目单位不愿意招标或者想方设法规避招标,甚至搞虚假招标;招标投标中存在较为严重的不正当交易和****现象,吃回扣、钱权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政企不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干预过多;行政监督体制不顺,职责不清;有些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仍较严重等等。因此,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是《招标投标法》立法的主要目的。

(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其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通过招标采购,让众多的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的目的。由于招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有效地防止了****行为的发生,也使工程、设备等采购项目的质量能得到保证。通过立法把招标投标确立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全国推广,促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招标投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为此,《招标投标法》在招标投标的当事人、程序、规则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形成了较严密的制度体系。

(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还是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只有在招标投标活动得以规范,经济效益得以提高,项目质量得以保证的条件下,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维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招标投标法》最直接的立法目的。从这一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具体规定了招标投标程序,并且对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招标、串通投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各种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还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为全方位地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1.3.2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这是《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我国境内”包括我国全部领域范围,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并不包括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地区。

(2)主体范围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很广泛,只要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无论是哪类主体都要执行《招标投标法》。具体包括两类主体: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等国家机关,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同时还包括允许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即指在我国境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等。

(3)例外情形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1.3.3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推广,必然要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依据国际惯例的普遍规定,在总则第5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法》通篇以及相关法律规范都充分体现了这些原则。

(1)公开原则

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使每个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从而平等地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招标投标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也为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了重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2)公平原则

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按照这个原则,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正原则

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以尽可能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标评标标准应当具有唯一性,对所有投标人实行同一标准,确保标准公正。按照这个原则,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都规定了具体程序和法定时限,明确了废标和否决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

即“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准则法制化的产物,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本质上是市场主体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也就是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主观心理和诚实、守信的态度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能故意隐瞒真相或者弄虚作假,不能言而无信甚至背信弃义,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尽量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平等互利原则,从而保证交易安全,促使交易实现。

1.3.4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最显著特点就是招标投标活动具有严格规范的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程序,必须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六大环节。

(1)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等具体环节。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些招标项目还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资格预审、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由于这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起始程序,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各项实质性条件和要求都要在招标环节得以确定,因此,对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是否合法、科学,能否实现招标目的,具有基础性影响。

(2)投标

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的活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一次性投标报价是在投标环节完成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不能接受新的投标,投标人也不得更改投标报价及其他实质性内容。因此,投标情况确定了竞争格局,是决定投标人能否中标、招标人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

(3)开标

即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到场,当众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重要内容。开标的最基本要求和特点是公开,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这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

(4)评标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由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名单和顺序确定,因此,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于招标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

(5)中标

中标,也称为定标,即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按照法律规定,部分招标项目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之后还应当依法进行公示。中标既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有关方面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6)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责任编辑:lyg
发布:2007-08-07 10:4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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