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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考试教材解读《法律法规》: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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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5年招标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20日,目前广大考生应该进入复习备考阶段,网校为大家准备了招标师考试辅导资料《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部分,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5.3评标委员会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5.3.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的法律制度。评标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需要在每个具体的招标投标项目中,临时依法组建。招标人是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主体。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也有招标人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组建评标委员会具体工作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招标人的代表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所以,招标人的代表一般来讲,可以是招标人本单位的代表,也可以包括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但是,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3条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应进人评标委员会;相反的,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由于评标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活动,非专业人员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所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还应有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且比例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关于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对评标委员会及相关方面的专家成员的人数规定,不尽相同。例如: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根据该规定,评标委员会由专家成员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组成,且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则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最少各为1人时,专家成员为3人,即,评标委员会人数至少为5人。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根据该规定,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因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那么,如果专家成员最少为5人时,评标委员会的人数至少为7人。而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则评标委员会的人数最少可以是5人,其中专家成员4人,采购人代表1人。

5.3.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委员会是一个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临时权威机构。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并不能等同于其成员个人的权利义务,但是需要其每个成员在评标活动中通过其个人行为实现。所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直接与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紧密相关,包括一系列明示及默示的内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特别是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具体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出具个人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最基本的权利,同时也是其主要义务,即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运用个人相关的能力、知识和信息,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评审和比较,在评标工作中发表并出具个人评审意见,行使评审表决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其参加评标的工作及出具的评审意见,依法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专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评标专家应承担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应当分别填写评标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标专家享有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等权利;承担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等义务。

(2)签署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直接的工作成果体现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汇集、总结了评标委员会全部成员的评审意见,由每个成员.签字认定后,以评标委员会的名义出具。虽然有关规章中没有详细明示,但是,签署评标报告,也是每个成员的基本义务。

(3)需要时配合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

通常完成并向招标人提交了评标报告之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的招标项目还会发生质疑和投诉的情况。对于评标工作和评标结果发生的质疑和投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质疑和投诉时,往往会需要评标委员会成员做出解释,包括评标委员会对某些问题所作结论的理由和依据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评标专家应参加对质疑问题的审议工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4)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贵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投标文件评审直至提出评标报告的全过程中,均应恪守职责,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这是每个成员最根本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彼此之间进行私下串通。《招标投标法》和相关部门规章均规定了该类义务。如果违反该类义务,将直接导致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果发现存在依法不应参加评标工作的情况,还应立即披露并提出回避。

(5)遵守保密、勤勉等评标纪律

对评标工作的全部内容保守秘密,也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主要义务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此外,每个成员还应遵守包括勤勉等评标工作纪律。应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全面地评审和比较全部投标文件。同时,应遵守评标工作时间和进度安排。

(6)接受参加评标工作的劳务报酬

评标工作实际上也是一种劳务活动。所以,个人参加评标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有权依法接受劳务报酬。《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均明确了评标专家领取评标劳务报酬的权利。

(7)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还享有并承担其他与评标工作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违法情况加以制止,向有关方面反映、报告评标过程中的问题等。

5.3.3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对不同类别的项目,相关部门规章对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

1)已经参加了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的评标工作。

2)凡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哭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②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③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④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⑤同一评标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3)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

1)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4)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5)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责任编辑:lyg
发布:2007-08-07 10:4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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