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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造价员继续教育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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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造价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是指造价员为了继续其职业发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活动,旨在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加深,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造价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凡是持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的专业人员,必须接受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实际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安排的脱产培训、进修、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业务考察和有组织、有计划、有考核的网络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造价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由省造价协会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在手册上,作为造价员继续执业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造价员每三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30个学时,在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未达到规定学时的造价员,不予通过证书年检。

  第二十一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由造价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向当地造价员管理机构或省造价协会申请,由市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向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登记手册由造价员本人保管,丢失者需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按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同方式学习考核合格后由省造价协会或各市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省造价协会定期组织对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由省、市管理机构登记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年检和继续执业的一项重要依据。

发布:2007-08-04 10:1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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