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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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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 在本省区域内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造价管理总站颁发由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

  参加造价员考试合格的人员,其考试报名单位即为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初始注册单位。

  第十三条 造价员注册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员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造价管理总站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五条 造价员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省造价管理总站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六条 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变更注册。

  造价员申请办理变更注册,应填写变更申请表,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原注册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再到调入所在地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具体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其注册证书和专用章无效。

  第十八条 造价员办理变更注册后再次申请变更的时间不少于半年。

摘自《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实施细则》

发布:2007-08-04 10:1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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