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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造价员继续教育学时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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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造价员继续教育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造价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每三年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不应少于30学时。

  第三十一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采用以下形式:

  (一)参加本省以及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二)参加部、省级以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三)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小时计1学时;

  (四)在市级造价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每篇计5学时;省级以上造价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每篇计10学时;

  (五)参与市级及以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组织的计价依据编制工作,计10学时;

  (六)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可计为造价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使用省造价总站编制的统一教材。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在杭省(部)属企业造价员的继续教育,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内造价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学时认定和将学习结果记入造价员档案。省辖市造价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方案应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摘自《浙造人管(2007)1号》

发布:2007-08-04 10:1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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