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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造价员变更注册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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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造价员变更注册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造价员因工作调动而需要变更登记的,由各单位统一到市咨询行业协会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市咨询行业协会负责制作和颁发《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个人从业专用章。

  (一)本市范围内的造价员如变更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工作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1份;

  2、与现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

  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外省市造价员调入本市,如需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工作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1份;

  2、原所在地省级管理机构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

  3、现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三) 本市造价员到外省市变更的,应填写《造价员工作单位变更申请表》并持《造价员资格证书》、个人从业专用章到市咨询行业协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市咨询行业协会收回个人从业专用章后,到市市场管理总站办理出省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凡遗失《造价员资格证书》或个人从业专用章而需申请补发者,应在遗失后三个月之内向市咨询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指定的媒体及相关网站上登载遗失声明,经同意后补发。

摘自《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2007-08-04 10:1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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