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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提供的合作条件的验证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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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提供的合作条件的验证和证明

  合作各方在缴足资本后可申请验资,如果是分期缴纳资本的,可分期验资或在缴足后一次验资。承担验资工作的必须是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或有关机构,在验资时应注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对合作各方认缴出资的规定。
  验证现金投资时,合作企业应提供所收到的开户银行将投资款收入企业账户的凭证。验证实物投资时,应按合同规定以合作各方议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中所列金额和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账依据;投资方应提供必要的会计账薄、凭证和合法的协议,如果实际投资的实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有合作企业董事会认可的证件和报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中对实物投资无明确规定的,投资方应提供原始发票或作价清单。验证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时,外方投资者必须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与中国投资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文件。验证土地使用权时,中方投资者作为投资的土地使用权的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验资机构在验资后应出具验资报告,然后由合作企业据此向合作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发布:2007-07-23 11:0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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