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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挂靠行为存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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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挂靠行为存在的法律问题

  1、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名义设定的对外债务问题。如建筑领域挂靠建筑公司的个体施工队,对外欠材料、劳务等费用,如运输领域挂靠运输公司的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对外赔偿责任。对此,司法机关一般判定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依据主要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的规定。

  笔者认为,连带责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而民诉法意见至多是诉讼程序上的规定(虽然其字面上有共同承担责任的倾向),不足为据。只有从法理上分析,挂靠单位同意其他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经营,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定,主观上有过错,并造成了其他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在判定挂靠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判定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2、挂靠者对外的债权问题。由于挂靠者是以被挂靠者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所以其对外债权名义上的债权人也是被挂靠者。至于挂靠者可否直接以本人名义主张债权,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确实有存在建筑公司不同意以本单位名义起诉业主单位,导致挂靠该公司的个体包工头无法主张债权的案例。这一点,在建筑领域的挂靠中尚没有获得一致意见,在运输领域的挂靠中已经有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挂靠者的权利主体地位。

  笔者认为,在查清挂靠关系的前提下,应该允许挂靠者直接以本人(单位)名义主张债权。因为挂靠者不能主张权利,被挂靠者本身没有投资没有实际损失,挂靠者的权益就无法获得保护,从而引发对挂靠者享有债权的人也无法实现权利,这与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安定的基本职能相背。

  3、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是以一纸挂靠合同来约束双方的,一旦发生纠纷,对于挂靠合同的效力问题经常发生争议。一种主张认为,挂靠合同违背国家行政管理规定,有损于国家利益,应该认定无效。还有一种主张认为,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纯粹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平等主体,其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笔者认为,首先挂靠者名义上属于被挂靠者内部一个组成部分,实质上却是二个不同的权利主体,二者基于挂靠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任何一方的起诉。其次应该认定挂靠合同有效。挂靠行为从宏观上确实有背于国家行政管理规定,但是挂靠合同却经过挂靠双方的平等协商,至今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其违法,也就是说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法律真空。因此,挂靠合同因不违反法律规定而有效。

  综上,当前社会中许多领域存在着挂靠行为,因此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应该引起重视。我们除了加快研究立法工作,规范挂靠行为外,当前应该考虑挂靠经营的特殊性,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及时妥善处理此类纠纷,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2007-07-23 11:0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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