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工程项目OA系统 > 建筑OA系统 > 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四条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 1现代生态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 2招标师法规辅导:评标报告
- 3论施工项目安全管理
- 4媒体组合降低成本 网络营销小兵立大功
- 5新建南京至安庆铁路南京南至铜陵某段某标段工程技术标书
- 6造价工程师报名表下载
- 7项目复杂度模型
- 82010一级建造师考试《机电工程专业》试题资料6
- 9某小区1号住宅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46p
- 10厦深铁路某段隧道检验批表格
- 112015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报名时间
- 1260056005质优价廉,6005新到现货,6005
- 13砌体结构的发展简史、特点及展望
- 14预制砼构件运输要点有哪些?
- 1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162015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考点预习29
- 17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工程量的确认
- 18百安居的日常成本控制
- 19内蒙古复合板
- 20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有哪些?
- 21监理工程师辅导:框架结构设计技术措施2
- 22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筑》:饰面板安装
- 23让低碳走进我们的公司
- 24建筑冬季施工方案22p
- 25焦作某银行营业楼暗龙骨饰面(石膏板、金属板)吊顶工程施工技术交底
- 26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前复习指导(34)
- 27测量专业在施工过程中的应用
- 28201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每日一练(6.26)
- 29自密实高性能混凝土的研究及应用现状
- 30混凝土配料机相关术语
成都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层9号
重庆公司: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华创商务大厦18楼